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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济南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济南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JiN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JNSI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济南市软件行业协会是由从事软件研发、制造、出版、销售、技术服务以及信息化系统研究、开发,信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一站式、全方位、零距离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搭建政府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水平,凝聚企业合力,促进济南软件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00号齐鲁软件园创业广场D座A52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以及行业内部的交流与合作, 支持横向联合,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开展各类国际认证,努力拓展和做大国内外市场。
   (二)组织讨论研究和积极帮助软件企业协调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三)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各类软件技术和管理人员水平考试和资格认定,提高软件队伍整体水平。
   (四)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软件领军人物的推荐和评选活动,积极向社会推介优秀软件产品和大力宣传软件领军人才。
   (五)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服务以及其它会员需要的服务。
   (六)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七)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表有关软件行业发展的见解;优先获得资料信息及其它待遇;
   (三)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本协会保护,会员有权向本协会请示提供帮助,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在清理完经济和其它事务关系后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暂不收取);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设立监事三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 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